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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额度由170亿增至197亿元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2-05 13:01:08 浏览:   【】【】【

广州公积金额度由170亿增至19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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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

今年公积金额度由170亿增至197亿元 本月新增额度暂未全部到位

作为11月的首个工作日,昨日如期开始分配的月度公积金贷款额度,依然呈现出“秒光”的状态。按照上月广州公积金管委会通过的决议,今年的公积金额度将由170亿元增加至197亿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透露,本月的新增额度并未全部到位,暂时仍然按照原有的额度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今年增加27亿元额度

根据公积金中心此前披露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广州未实行公积金贷款额度控制,在反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大量贷款申请进入系统,截至9月底,广州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约164.79亿元,距原来设定的全年170亿元的额度仅剩5.21亿元,全年的贷款额度将很快用完,余下第四季度将无额度分配。另一方面,全市公积金存贷比达83%以上,已超管委会此前设定的80%的警戒线。

截至9月底,全市已上报待审批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共计5245笔,合计25.32亿元,如果今后三个月每个月按计划的2亿元额度进行审批放款,今年全年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发放额将达到196.11亿元,超支约27亿元。为此,公积金中心在上月举行的公积金管委会会议上建议今年内增加27亿元额度,并获原则性通过。

今后原则上“先到先得”

“新额度的具体分配规则还在研究之中,目前还在按照原来的额度进行分配。”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原则上今后将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分配贷款额度,这样申请者就不必在每个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排队或者由经办银行抢单。

据悉,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内部测算,明年该中心可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主要为新增贷款余额65亿元,回收贷款约75亿元,共计140亿元。目前,已初步确定明年的贷款额度为140亿元。

公积金中心此前曾表示,为了确保2015年1月能正常放款且不出现拥挤的情况,拟从11月中旬开始,实行按月按日分配明年的额度,并由系统自动按照申请件录入时间顺序轮候上报和审批。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鉴于目前系统的开发进度,本月中旬未必能够马上实施按月按日分配明年额度,但相关措施将尽快落实。

“银十”楼市成交涨六成

根据网易房产数据中心公布的统计数据,10月1日~31日广州共网签7222套一手住宅,与9月的4515套相比,环比大涨60%。但楼价方面,则环比微降5%,为14483元/平方米。

整体来看,广州各区中,仅越秀区成交环比出现下降,其他区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升。中心六区从9月的1643套上升至2718套,环比上涨65%;外围区域则从2872套上升至4504套,环比上涨57%。

天河公积金行政诉讼案涨三倍 企业:出招避缴小心被罚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重要措施,一直备受关注。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广州天河区法院受理的公积金类行政诉讼案件呈“井喷”态势——

1-10月,该院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行政一审案件576件,占当期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总数73.6%,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23%;且经法院审理查明,九成以上该类案件的用人单位,都存在各种各样欠缴公积金的事实。

【典型违法A】

企业未设公积金缴存账户

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曾接到一名企业员工的举报,称该企业未设公积金缴存账户。公积金中心查明发现,这家位于从化的某蜂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于是责令该公司限期办理。可该公司逾期仍未办理,于是公积金中心遂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公司以公积金中心未通知为由不服处罚决定,并诉至天河区法院。法院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查明企业已签收公积金中心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的邮政快递,遂驳回企业要求撤销处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天河区法院法官表示,部分企业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像社保基金一样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有的企业在用工前与职工私下签订“自愿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协议”、“住房公积金以工资方式发放”等以免缴公积金;部分企业认为已经为职工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无需再为其缴存单位应缴部分公积金;更有企业认为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职工,因此不需要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官提醒,《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只要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就是住房公积金的缴交主体。用人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为员工开设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向中心缴纳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典型违法B】

公司自行“变通”缴纳

汪先生2005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在广州某通讯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10月,该公司向员工发出《通告》表示:“由于公司实际只为职工负担基本工资5%的公积金费用,因此个人缴存公积金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按公司名义缴交部分(缴存基数×20%-基本工资×5%)直接在员工职位津贴中扣除,再转存员工公积金账户上;二是个人应缴部分(缴存基数×20%)在员工工资中的‘公积金’项目栏扣除。”

 

源于查字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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