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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5:03:24 浏览: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下简称测报)是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为了逐步实现测报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测报的任务是通过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与系统观察、结合分析有关资料,准确、及时地预报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期、发生量、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序,提出防治意见。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测报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群众性测报工作、实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安排必要的测报经费,健全组织系统,严格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 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第四条 专职测报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兼职测报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工作;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能胜任测报工作。

第五条 测报人员应严格执行测报工作的规定,认真调查和汇总测报资料,完成各项测报任务,协助搞好防治工作。

第三章 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第六条 林业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协调全国的测报业务工作。

二、整理和综合分析务地上报的测报资料,定期发布全国主要病虫害的发生趋势。

三、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

四、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

五、收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和数据库。

第七条 省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网点,指导测报业务工作,考核、审批专职测报人员。

二、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报对象,进行测报技术和防治指标的调查研究,拟订测报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总结交流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三、掌握主要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定期发布预报。

四、积累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档案。

第八条 地、县级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调查本行政区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准确、及时发布预报或警报,提出防治意见。

二、管理基层测报人员,确定其工作责任区和调查观察点,核查各地上报的测报资料,保证调查和预报的准确性。

三、总结交流测报经验,组织技术培训,进行技术指导。

四、整理测报资料,建立病虫测报档案。

第四章 观察和记载制度第九条省级测报机构对本地主要测报对象,应选择有代表性的苦干重点地区或林场,建立中心测报点,设置永久性标准地或临时性标准地,定期进行系统观察,实行系统测报与一般测报相结合。

第十条 各级测报机构应制定测报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按时观察记载,不得缺漏。

第十一条 观察记录要按统一格式,填写准确、完整和清楚,不得随便更改、臆断和伪造,原始资料应妥为保存。

第五章 发报和联系制度第十二条各级测报机构应根据对主要病虫害的调查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准确地发布预报。如因特殊情况,原预报发生的时间、数量有变化时,应加收补充预报。

第十三条 预报的种类一、定期预报:根据森林病虫发生或流行的规律,定期发布预报。

(一)短期预报:一个世代或半年以内的发生情况。

(二)中期预报:相隔一个世代或半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三)长期预报:相隔两个世代或一年以上的发生情况。

二、警报:近期将暴发面积在100公顷以上的严重的病虫害时,由县级测报机构迅速发布警报。

三、通报:全面报道本地区病虫害的发生发展以及防治动态等。

第十四条 预报的内容一、发生期:森林病害的病原扩散和发病的始、盛、末期;森林害虫各虫态或虫龄出现的始、盛、末期。

二、发生量:森林病虫害的感病指数、感病株率、虫口密度、虫株率等。

三、发生范围:发生地点和发生面积。

四、危害程度:预测病、虫发生后,可能造成的危害,以轻、中、重三级表示。划分标准为:

(一)叶部害虫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以下为轻微(+)树叶被害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为中等(++);树叶被害三分之二以上为严重(+++)。

(二)树干、枝梢病虫(不包括蛀干害虫)树干、树梢被害株率20%双下为轻微(+)树干、树梢被害株率21~50%为中等(++)树干、树梢被害株数51%以上为严重(+++)(三)蛀干害虫及主梢、根部病虫受害株率10%以下为轻微(+);受害株率11-20%为中等(++);受害株率21%以上为严重(+++)。

(四)种实病虫种实被害率10%以下为轻微(+);种实被害率11~20为中等(++)种实被害率21%以上为严重(+++)。

五、防治意见:根据预测病虫的发生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测报机构对已发出病虫害预报,应写出验证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各级测报机构发布的病虫害预报要及时上传下达。重要的预报和警报要利用内部通讯设施和广播、电视、报刊等途径,迅速传送到基层,以指导防治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测报机构应按规定,将病虫害发生情况、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发生面积的统计标准一、发面生积:病、虫发生后造成一定程度危害的面积。统计的起点感病指数或虫口密度,应在各种主要病虫害的测报办法中规定。没有测报办法的,根据病虫危害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规定。

二、在同一林分中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病虫害,以其中一种主要病虫害计算发生面积,并加附注。

三、年终统计发生面积,以实际发生面积计算,即将各代病虫害的累计发生面积,扣除重复发生面积。实际面积难以分清的,以发生面积最大的那一代计算。

第六章 资料档案管理第十九条 测报资料应分类整理,建立一病,一虫档案制。做到资料完整,分类准确,归档及时,查找方便。

第二十条 测报资料应登记造册,确定专人保管或兼管,建立借阅制度,不得丢失或破坏。人员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报机构年终应进行工作总结,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测报质量的评定工作。评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测报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有明显失职行为的,要查明情况,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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