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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4:02:01 浏览: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昌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受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委托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的制度。

第二章 提取范围第五条 在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第七条职工夫妻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次用于偿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隐瞒住房贷款而办理了购房提取的视为缴存职工自愿放弃在此之前的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权利。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八)项,只能所在单位为申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并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第十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满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历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第十一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一次性偿还贷款条件,并要求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本息。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能超过贷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逾期贷款的,不予批准。

父母与子女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按共有份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已办理购房提取后再用该套住房进行住房贷款的,不得进行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租住普通住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是在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以90平方米计算租金。提取额度为超出家庭收入15%部分。

第十三条 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纳税发票。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决)算方案。

(五)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表。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鉴定机构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超过一年未再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或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九)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十)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银行的贷款余额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够一次性偿还贷款,必须先行补足方可提取。

(十一)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提供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办理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其余的以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第十七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额度确认书》或《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审核。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定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三)审批。所在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资料和单位审批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四)支付。管理机构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

(五)备案。办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相关资料一份返还所在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并已经提取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并由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违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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