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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4:02:13 浏览: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凉府办函〔2015〕20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凉山州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0日凉山州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支农惠农政策,防范农业生产风险,化解农村灾害损失,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维护农业生产增收、农民生活稳定的作用,推进全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629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金〔2015〕20号)及农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并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方面的作用,为农业生产提供抵御自然灾害风险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完善创新机制,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农业保险强农惠农整体效能。

(一)政府引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协调财政、农牧、林业、水务、气象、宣传等部门运用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市场运作。引导和促进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保险业务要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有关部门和农户、龙头企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参与,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在既定补贴险种和补贴比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各县市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的落实要与农业信贷和其他强农惠农政策相结合,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农牧、林业、水务、气象、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工作方案(一)农业保险政策。

1.农业保险品种。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为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青稞(仅限木里县承保),育肥猪、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羊、牦牛、森林(公益林、商品林),其单位保额、保险费率、保费分担比例具体为:

保险品种承保比例单位保额(元/亩)保险费率单位保险费(元/亩)保费分担比例中央省州县农户(企业)一、种植业40%22%13%25%水 稻100%4004.5%1840%22%13%25%玉 米100%4004.5%1840%22%13%25%油 菜100%3003.4%10.2040%22%13%25%小麦100%3003.4%10.2040%22%13%25%马铃薯100%3504.8%16.8040%22%13%25%青 稞100%2006.0%12.0040%22%13%25%二、养殖业育肥猪100%700规模化4%散养户5%规模化28散养户3550%14%16%20%能繁母猪100%10006%6050%14%16%20%奶 牛100%60005%30050%14%16%20%牦 牛100%20006%12040%30%10%20%藏系羊100%5006%3040%30%10%20%三、森林森林—公益林100%5000.13%0.6550%25%5%10%10%森林—商品林100%7500.16%1.230%25%6.7%13.3%25%2.增加、调整部分险种的费率和保险金额。

(1)将小麦纳入全省性保费补贴品种。自2015年起,将小麦纳入全省性保费补贴品种,具体从今年小麦播种季节开始执行。小麦保险单位保额为300元/亩,保险费率为3.4%,保费分担结构为农户缴纳25%,各级财政补贴75%。其中:中央财政承担40%,省市县财政承担35%。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鼠害等对小麦造成的损失,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2)提高牦牛、藏系羊保险省级财政补贴比例。从2015年起,将省级财政对牦牛、藏系羊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30%,州县财政补贴比例由15%降为10%,农户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3)森林保险中州属四户重点森工企业(木里林业局、雷波林业局、凉北林业局、林业第五筑路工程处)投保的保险费,除中央和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余由州财政承担。

3.保险期限。种植业保险期限自投保农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后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森林、能繁母猪、奶牛、牦牛、藏系羊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限可选择规模化和散养户。

4.赔偿标准。森林在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绝对免赔额为核损面积的5%,且以5亩为最高免赔限额;种植业在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经办机构对水稻、玉米损失率达20%起赔,绝对免赔率为5%,其它种植业标的损失率达30%起赔,绝对免赔率为10%;阶段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保险金额。养殖业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受损头数理赔。

5.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品种保险责任水稻、玉米、油菜、小麦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以及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瘟病、水稻纹枯病、玉米螟虫、玉米大小斑病、玉米纹枯病、病虫鼠害造成的损失。

马铃薯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冻灾、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

青 稞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锈病、黑穗病、黄矮病。

育肥猪火灾、爆炸、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疾病。

能繁母猪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 牛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牦 牛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口蹄疫、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

藏系羊冻灾、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

森 林火灾、暴雨、旱灾、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森林病病虫害等。

养殖业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重大病害责任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被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6.保险承保时间要求。种植业中水稻、玉米、马铃薯、青稞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5月-8月)完成;油菜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养殖业、森林保险在去年承保到期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续保,新增的养殖业保险应在5月至8月底前完成新增保险手续。

(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合理竞争机制。

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及农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竞争机制。2015年在我州从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必须符合《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并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目前在我州具有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经州政府确定分别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各县市要在综合考虑农户满意度、经办机构实力、三农保险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经营覆盖面、承保、查勘、理赔服务质量等多种因素基础上,采取政府采购、比选、招标、综合评定等方式,因地制宜地选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县市人民政府选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人民政府一旦确定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2-3年的农业保险协议,明确责任、权利、义务等,并抄送州财政局。

(三)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

开展和促进特色农业保险发展。鼓励各县市开展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特色农业保险,应选择本地区农业支柱产业、品种和具有特色的养殖品种开展特色农业保险,省财政厅按地方政府补贴总额的35%实行补贴。各县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情况上报州财政局。

(四)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1.各县市财政在年初上报当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测算数,将本级应承担的保险费列入本级预算。

2.财政配套保费审批程序。

(1)县市农险机构根据签订的农险合同,填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单签订明细表》、《政策性农业保险申请财政配套保费表》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2)州农险机构将各县市同一保期的申报表收齐并汇总上报州财政局审核。州农险机构根据州财政局审核、签章同意的申请财政配套保费汇总表,将中央、省、州、县财政配套保费,从“政策性农险专户”划转农险机构的自营业务收入账户。

(3)对不划交县市财政配套保费的,州财政局将在相应县市财政的国库调度资金中等额扣收。

3.年度农业保险保单签单截止时间为12月25日,中央、省、州、县保费资金匹配时间为12月25日前。州保险公司在12月31日前应将当年结余在“农业保险资金专户”的资金进行清算退还(该专户年末余额必须为零),属中央和省级的资金退回到州财政局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凉山彝族自治州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凉山分行营业部,账号:51001818608059032538),属各县市预算安排的资金退回到各县市财政局,由各县市财政局转作“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不得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当历年滚存的财政巨灾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后,当年预算资金结余可抵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财政巨灾准备金规模由各县市根据财力和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实事工程摆上重要位置抓好抓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让农民了解政策、制度和程序,切实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切实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2.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保险机构变更的交接工作。一是有序推进我州农业保险市场竞争。2015年有资格在我州从事农业保险工作的保险机构,应积极开展各项农业保险业务,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凡在2年内未办理任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将取消在我州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资格。二是切实维护参保农户权益。各县市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调整变更,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做好机构变更后的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参保农户权益不受损害和农业保险工作顺利推进,妥善处理好保险机构变更后政策衔接和执行问题,从2014年起,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了保险机构后,保险机构如有变更、退出以及重新签订农业保险协议的情况,由退出保险经办机构和进入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共保,保险责任由退出保险经办机构和进入保险经办机构按1:3比例分别承担,并由退出和进入的保险机构签订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保险义务和责任。退出保险机构要将相关资料详实完整地移交给进入的保险机构,确保工作的顺利交接。三是要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对2015年各险种的保险责任必须执行到期并提供优质服务。在保险期限结束后要及时将承保、理赔、终止等有关情况在承保区域内予以公示。

3.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工作。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提升规范化经营水平和服务能力,切实做到“四公开”(即农业保险政策要公开、承保情况要公开、查勘理赔结果要公开、服务标准要公开)、“三到户”(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公示的内容要包括参保农户姓名、参保作物、参保面积、保费交纳数额、保险金额等;发生理赔后,要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面积、理赔数额等。承保、理赔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1)规范承保环节。规范保费收取,投保人自愿缴费,不得签订比例保单,各级政府、集团等不得代农户缴纳保费。

(2)规范查勘环节。出险后理赔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对灾情进行确认,查明受损原因、收集图片信息、核定受损数量,投保人签字确认。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损、理算、核赔、形成赔款分户清单等程序。

(3)规范理赔环节。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做到快查勘、快定损、快理赔,确保赔案处理规范,赔款及时。原则上农作物收获后1个月,牲畜死亡后10日内,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查勘定损结果,确定理赔分户方案;理赔分户方案须在村(社)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到户。采取集体投保方式的,保险公司应在取得经被保险人签字认可的分户理赔清单后,在10日内支付赔款。原则上农业保险赔款应实现“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即通过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者“一卡通”财政补贴专户支付赔款,确保将保险赔款足额支付到被保险人手中。以减少中间环节,缩短资金赔付到位时间,保障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党中央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4.严格保费收支管理。经办保险机构必须将农业保险业务收支进行单独核算,规范费用支出(费用不得突破保费收入的15%)。保险公司应当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代办机构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同时,应制定具体的农业保险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据实归集、分摊和列支相关费用。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5.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工作人员,确保“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增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基层服务网络;扎实做好承保、查勘、理赔等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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