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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西昌学院关于选派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的暂行办法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3:01:02 浏览:   【】【】【

选派教师出国进修学习是吸收国外先进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经验,博采众国之长,为我所用,提高我院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培养师资队伍的重要途径。为加强对选派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的管理,根据“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工作方针,以“精选,精派”原则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选拔条件第一条选派教师出国进修学习服务于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具有发展前景学科的发展,重点支持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优秀中青年教师出国进修学习。

第二条 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能够积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整体利益,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学成回校。

第三条学院正式在职教师,到校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发展潜力,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留学的必要性,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第四条 申请赴外执行进修学习任务的出国人员,外语水平须达到听、说、读、写四会的水平,其它人员必须有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

第五条 申请国家公派项目的出国进修学习人员还应满足具体项目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身心健康,能顺利完成出国任务。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第七条 所有出国人员,不论执行何种任务,均按规定在外事处及相关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各类选派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遴选、派出,实行系(部、所)和学院二级管理,系(部、所)和外事处负责资格审核,审批权在学院,外事处属学院职能部门。

第九条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遴选采取个人申请(原则上申请是已婚)、基层单位考察推荐、外事处审核、学院审批同意、担保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详见《西昌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协议书》)第十条 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遴选时,必须对申请人的职称、校龄、工龄、教学和科研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人选后报外事处送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学院审批同意后到外事处领取并认真填写《西昌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经基层单位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并备齐有关附件后,由外事处上报学院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外事处为申请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出具《西昌学院公派出国任务批件》等办理签证及其它出国手续所需要的客观性证明材料。办理护照及签证均由申请人自行前往。

第十三条国家公派出国项目申请与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资格的人员,派出前须向学院提出派出申请,认真填写《西昌学院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和相关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派出手续。

第十四条 各类公派出国人员须提前1 到3个月向学院提出派出申请。若审核同意派出,办理完有关出国手续后,应将具体出国行程及时告之外事处。

第十五条 出国进修学习人员的选派必须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前提。

第三章 费用及待遇第十六条 出国进修学习所需经费由学院和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共同承担,出国进修学习人员承担部分应为学院承担的总经费的30%。

第十七条 出国进修学习期限在3个月(含3个月)以下者,出国期间工资、各类津贴、补贴照常发放;岗位津贴停发,回国后补发。

第十八条 出国期限在3个月以上者,出国期间停发工资,回国后一次性补发。其余各类津贴、补贴停发。

第十九条 各类公派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出国期间的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校管理第二十条 选派的出国进修学习人员需在回校一周内到外事处报到并将因公护照交还外事处办公室方可办理有关回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在回校一个月内应向外事处提交一份详细的出国进修学习总结报告,并在基层单位组织的相关学术活动中汇报。

第二十二条 按期回校并办理完有关手续后,人事处按规定恢复相应的工资及津贴待遇。

第二十三条凡出国期限在3个月以上者,回校后服务期限为四年。未满服务期离开学院人员必须向学院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缴纳按《西昌学院实行教师服务期暂行办法》(西学院人[2004]4号)执行,学院有权决定追索方式或追索对象(包括经济担保人)。

第五章 外事纪律第二十四条选派的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国家及派出单位对出国留学人员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院声誉的事情。同时,应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持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

第二十五条出国进修学习人员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应维护学院知识产权;对教学、科研、生产中规定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主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自觉遵守学院有关选派出国进修学习的管理制度,对违反学院纪律及管理规定者,学院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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