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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7日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11-21 13:01:01 浏览:   【】【】【

工伤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即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使用“金保”信息系统软件;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风险共担、分级负责,促进扩面征缴,提高基金抗风险的能力,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第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职责全州统收统支后社保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不变,仍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待遇调整、稽核监督等工作;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基准费率仍按(凉府发〔2009〕37号)文件规定执行,浮动费率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统一办事流程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工伤保险的政策法规,经办工伤保险相关业务工作。全州使用统一的“金保”

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表格,各县市均不得进行本地化修改。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及待遇审核支付等业务均纳入“金保”信息系统办理,并做好参保登记、基础信息变更等数据的维护。各县市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调查,所在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调查。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一)纳入州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纳入州级统筹的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州本级和各县市参保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上解省和省级下拨统筹调剂金、州本级和县市财政补助资金、其他基金收入,以及州、县市在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

(二)基金预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州社保局按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编制全州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分解下达到各级,并结合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下达的扩面、征缴等目标任务一并纳入当年目标任务考核,督促各级经办机构执行。

(三)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在实施统收统支前累计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于工伤保险州级统筹基金,统一纳入州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一次性申请从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留足核定周转金后的剩余部分,自本细则下发后的20日内一次性全额上解至州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周转金纳入州级统一管理和提取。累计结余不足周转金部分由州统筹基金补足。历年结余基金的具体数额以本细则下发时上月末基金结余额为准。

(四)基金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社保局应根据基金年度预算和征缴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每月收入户存款(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在当月25日之前分别转入州社保局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账户信息见附件3),或采取县市社保局授权州社保局利用银行系统自动归集(1-2次/月)的办法,将县市收入户存款直接划转至州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各县市收入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月末,由州社保局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转入州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收入户上解存款时列入“上解上级支出”科目核算。

(五)基金支出管理。

1.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属地参保单位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审核和支付工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州关于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建立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支付周转金制度。为了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在实施工伤保险统收、统支时,州社保局根据各县市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支付水平,核定2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周转金。以后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周转金数额由州社保局作相应调整。

3.建立工伤保险州级统筹支出月报制度。各县市社会保险局负责审核和支付工伤保险费,并于每月25日前将《凉山州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表》加盖公章上报至州社保局工伤生育科,经州社保局审核后,汇总全州当月用款计划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批。州财政局依据审批后的用款计划于1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州本级基金支出户;州社保局在15日内将资金分别拨付到各县市基金支出户。各县市收到拨入款项时列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六)基金银行账户管理。

1.撤销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各县市应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以便统收、统支后的基金统一管理和调度。

3.县市社保局可授权州社保局通过“银企通”平台采用银行系统自动归集县市收入户存款(1-2次/月),并适时查询各县市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升基金监督管理水平。

(七)基金收支缺口弥补。

1.完成当年基金收支预算和征缴目标任务的,基金年度决算后出现的缺口部分由州级统筹基金全额承担。

2.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但完成基金收支预算的,预算的缺口部分由州级统筹基金负担;基金年度决算缺口与预算缺口的差额部分,则实行分级负担,州级统筹基金承担80%,同级财政承担20%。

3.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和基金收支预算的,基金年度决算后出现的缺口部分实行分级负担,州级统筹基金承担70%,同级财政承担30%。

4.未完成当年基金征收目标任务和基金收支预算,且基金年度预、决算又无缺口的,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10%。

5.同级财政承担部分应于次年4月30前划入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户内。

上述缺口弥补办法若需调整,可由州社保局提出建议,报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审批后作出调整。

第五条 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一)工伤职工(含旧伤复发职工)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由各县市社保局审核支付;2万元以上的,各县市社保局初审后报州社保局复审后方可支付。

(二)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死亡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其所属县市社保局审核支付。其中,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遇重大工伤或工亡事故应及时向州社保局报备。

(三)各县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协议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服务机构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州社保局统一认定和签订相关协议。

(四)工伤职工在凉山州境内转诊转院的,由其所属县(市)社保局审批;转州外诊治的,由州社保局审批。未经审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州社保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待遇审核、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国家、省、州工伤保险政策有新的调整规定的,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凉府发〔2009〕 37号文件内容与本细则规定相冲突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凉山州工伤待遇申请表2.凉山州工伤保险基金用款申请表3.核定各县市工伤保险周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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