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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理金店抢劫犯被判七年零九个月

文章编辑:凉山州网(www.liangshanzhou.com)  时间:2015-03-21 18:06:36 浏览:   【】【】【

曾经轰动会理的2012年“5.11”金店抢劫案,被会理公安机关破获并于2014年2月12日将案犯成功抓捕。2014年6月26日上午9时,会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德洪抢劫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王德洪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影响恶劣,公开审判经查,被告人王德洪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8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服刑乐山监狱,后两次减刑,于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

 

2012年5月11日案发前几天,因经济拮据,被告人王德洪产生抢劫金店的念头。通过踩点后蓄意策划,提前在会理县住宿,并将会理县元天街喷泉处“周大生”珠宝店作为抢劫目标。

 

案发当日,被告人王德洪先至会理县电力大厦附近一五金店购买了作案工具射钉枪,后又到会理县钟鼓楼一渔具店购买一长形渔具包,用于包装射钉枪,中途继续到一摩托车修理门市取得一截约20公分长的黑色钢管套在射钉枪枪口。

 

精心准备之后,11日12时许,戴着墨镜的王德洪走进元天街“周大生”珠宝店,假装购买黄金项链,在导购员应其要求将一根价值20000余元的男式黄金项链试戴其颈上后,王德洪以掏钱为借口,从事先准备好的渔具包内拿出射钉枪,并用枪口对着导购员,退出珠宝店,快速转身逃离现场。在逃跑中其戴的墨镜掉于金店附近。随后被告人王德洪在会理县石榴文化广场租乘王某某的黑色“比亚迪”轿车逃往云南省永仁县,途中将作案工具射钉枪等物从车窗抛弃。

 

抢案发生后,在会理造成极度恶劣影响,公安机关及时布控侦查。后经公安机关从金店玻璃柜面及嫌疑人所遗留的墨镜沾附物中提取的DNA,与被告人王德洪刑满释放前所采集的DNA对比系一致,遂将王德洪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并于2014年2月12日将王德洪抓获。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22000余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德洪在犯故意伤害罪时年满15岁。法院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德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科学量刑,法官释明被告人王德洪在犯故意伤害罪时年满15岁,系未成年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的规定,被告人王德洪不能认定为累犯;被告人王德洪抢劫时所持射钉枪,因未找到,该枪能否正常击发不能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即不能确定被告人王德洪抢劫时所持枪支符合该规定,据疑罪从无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王德洪为持枪抢劫,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源于四川在线/图源于百度图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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